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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06-15 17:21:00 浏览量:

11月9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因工致残:伤者可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    

《通知》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同时,按照此前的计算方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2、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可一次性享受抚恤金    

《通知》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则按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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