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重庆籍外来务工人员郑某自2005年起就在重庆市一家企业上班,日前,发现自己的听力下降严重,于是就到医院就诊,花费了一大笔费用,但是听力依然没有回复。他怀疑听力损伤是由工作环境造成的,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他的观点,因此,他想了解是否应该先去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可是,他又听说没有劳动合同不给做工伤认定,且单位也一直未替他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现在这种情况他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拿到他该得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李小军认为:
首先,对于郑某的听力下降是否系职业病的问题,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郑某应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假如郑某被鉴定为职业病,在其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其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其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假如郑某被鉴定为职业病,其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没有劳动合同能否做工伤认定的问题,只要郑某能提供诸如厂牌、上岗证、工资单、录用通知、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郑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就可以去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郑某可以依据该规定追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最后关于用人单位未为郑某办理社保手续,其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郑某应先去进行职业病鉴定,若鉴定为职业病,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在确定劳动能力等级之后,即可向用人单位要求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福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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