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安徽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24 09:52:00 浏览量:

    安徽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安徽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相关通知,明确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按国家相关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上述组织的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新政”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4078.html
上一篇:河南省工伤保险新规: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享工伤待遇
下一篇:合肥市事业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