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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三重赔偿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2 17:21:00 浏览量:

一起事故,三重赔偿

    女清洁工赵某上班打扫马路时,被一所学校倒塌的围墙砸伤。随后,她通过一系列诉讼,先后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商业保险赔偿共计14.7万余元。
省高院昨日称:赵女士损害一案三项赔偿均获成功,在省内应属第一例。

赵女士今年53岁,来自天门农村,2003年应聘为洪山区一名清洁工。2006年5月5日中午,她在省旅游学校院墙旁扫马路时,校院墙倒塌,将她砸伤。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学校向她支付医疗、生活费3万余元。

但她坚持将旅游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该案经一审、二审后,于去年4月经武汉市中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由旅游学校赔偿赵女士7.56万元。

去年6月,赵再次将聘用单位洪山区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赵在受伤后通过起诉,获得省旅游学校赔款,且该赔款高于工伤待遇赔偿金,不应该再享受工伤待遇。赵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抵销。终审改判由洪山区城管局向赵某支付2.96万余元工伤赔款。

昨日,刚接到终审判决的赵女士告诉记者,由城管局为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也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已批准下发赔款4.2万余元。

律师观点

像赵女士一样受到损害的案例很普遍,但像她这样选择两种或三种索赔的方式,可能是许多人没想的事。

民事侵权、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竟合时,工伤职工可同时获得上述三种形式赔偿:民事侵权行为,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单位必须履行赔偿职责;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选择险,不能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品,个人有享受理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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