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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能否打破48小时限制

发布时间:2014-12-4 8:10:00    作者:欧阳晨雨   我要评论

 在我的身边,就不乏麻醉医生过劳致病甚至致死的事例。然而,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导致患病,却不一定都被认定为工伤。

医院竭力抢救40天后,12月2日下午,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终因病情恶化不幸离世。因为昌医生脑干出血发生在医院手术室,阜外医院就工伤认定向西城区社保局进行了咨询,西城区社保局尚未就此回复,网上却先起了争议。原来,有微博称,昌医生逝世距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按现行法规不能算工伤。

作为一名医科院校的工作人员,我能感受到,昌克勤医生的去世给他的家人、同事、朋友带来的深深悲伤。虽说这个特定职业以高学历、高技术和高收入著称,有着非同一般的社会尊荣,但光鲜背后却是手术台一站数小时,长年累月、不分昼夜的

加班加点。很多医生的年夜饭,简单到手术室里的一碗泡面。在我的身边,就不乏麻醉医生过劳致病甚至致死的事例。

然而,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导致患病,却不一定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昌克勤医生从发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历时数十天,显然已过了法定期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还真难说。

审视“48小时”规定,之所以被写入条例,主要考量的是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问题是,立法规定了这个时间节点,等于人为地给医院和家属设置了一道人性难题: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凭借现有医疗技术,撑过48小时并不是问题,但伤病者及其亲属权益却难以合理保障。

其实,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之前,并没有“48小时”规定。1996年7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抢救时间长短未被认定为工伤要件。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优先的应是《工伤保险条例》。

从实践看,已有地方作出“通融之举”。譬如,2008年,工程师肖文旭在开会时突发脑溢血,抢救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理应视同工伤。但是,这种认定仍缺乏明文支撑,也不具备普及效力。今年4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对“48小时”规定未有触及。

任何法律文本,都应该写就一个大大的“人”字。立法者应正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尽快对有关条款作出合理修正,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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