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6月29日讯:6月28日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举行听证会,就龙岗区诚鑫制品厂申请的行政复议案是否超过法定的60天期限问题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工伤认定书》快递出去后是否真正送达成为争论的焦点。
会上,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委托代理人罗云龙表示,2009年9月2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向龙岗区诚鑫制品厂陈昌群作出《工伤认定书》,随后10月9日以快递方式寄给该制品厂经营者谢进锋。10月12日妥投,邮单显示本人签收。因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认为2009年10月12日送达。同时,罗云龙提供了快递详情清单、邮局送达资料为证据材料。
照此计算,诚鑫制品厂在今年6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时,早已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60天的法定期限。
但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是在2010年6月4日在龙岗社保分站拿到《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当天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签收该快递,理由是查询详情单显示2009年10月12日下午3点整,该快递已被申请人签收,但是该单上同日下午4时22分、27分却显示该邮件正在安排投递或正投递,此单显示在2009年10月12日下午3点整申请人并未签收该快递。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记录单显示的妥投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在2009年10月12日当天并未收到任何快递。
而被申请人则回应称,很多案件都采取邮递方式,其他案件打印的清单都显示妥投,且后面也会记载“正在投递”、“安排投递”等字样,但不影响送达结果。清单上“正在投递”、“安排投递”等表述属于邮局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申请人还提出,被申请人没有签收底单,且关于“有邮局会把底单联归还,有的不归还,本案底单联未归还,行业习惯未要求将签收底单交回寄件人”的解释不合常理,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次行政行为未尽到送达义务,导致申请人于2010年6月4日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在6月4日后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法定期限。
该听证会的结果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将于本周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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