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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高温下连续工作多日中暑晕倒,算工伤吗?
作者: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4-08-15 08:39:00 浏览量:

三伏天,各地处于高温“炙烤”模式。对室外作业的劳动者来说,更是一场“烤”验!倘若在高温下工作中暑晕倒,能申请工伤吗?在高温天连续多日坚守在户外工作,公司能拿清凉饮料代替高温津贴吗?今天,广州南沙法院法官带大家一起了解酷暑中涉及的那些法律知识点。


高温下测试员工长跑 未过关者被解雇 合法吗?

老王应聘某公司的机修工岗位,转正前,该公司让老王在近40度的高温下参加长跑。由于老王在长跑测试中未能在30分钟内跑完5公里,被该公司以“不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的理由解雇。

老王表示某公司并未提前通知体测,也没有告知跑步达标的标准,这种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老王可以要求某公司赔偿吗?

对此,南沙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黄志伟表示:老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该公司录用员工前并未明确告知需参加体能考核,并将考核过关作为录用正式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员工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通过公司组织的长跑。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录用有自主选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设置试用期的考核条件。


高温下连续工作多日中暑 能申请工伤吗?

小李是某建筑公司工人,为了赶生产进度,连续多日在最高气温达38℃的情况下仍露天作业,最终因工作中暑晕倒,小李能否申请工伤?

黄志伟法官对此指出,可以申请工伤。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导致中暑,被职业病诊断部门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超过40度高温车间工作出现呕吐症状 公司要赔偿吗?

刘某是某纺织公司的纺织车间维修工,某日工作时,刘某出现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经查,事发当天车间温度超过40℃,司法鉴定确认刘某工作时发生脑内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存在因果关系。该纺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此,黄志伟法官表示,公司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天下户外工作 公司能不发高温津贴吗?

小徐是某公司的建筑工人,高温天气下在室外连续工作数周。公司虽然提供了清凉饮料和防晒药品,但始终未发放高温津贴。当小徐提出要求时,公司却回应说,提供的清凉饮料和防晒药品就是高温津贴的替代。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黄志伟法官表示,不可以。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果满足发放条件,但单位没有发放,劳动者可通过致电12333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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