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字〔2013〕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
为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工伤保险工作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费率管理政策;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规范;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标准;统一管理和规范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统一基金预算、财务管理与核算办法;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一)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核定及其他征缴工作。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管理规定进行浮动,费率浮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经办机构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工伤保险项目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审核,并由两部门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省财政部门设立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其他收入,按照规定逐级核算并全部上解,省经办机构直接征收和各市、县(市、区)上解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其他收入,应于月末全部转入省财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全部上解省财政专户。
(六)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年度预算逐季编制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并报省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统一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批准后逐级下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应留存相当于本地1至2个月支出的资金用于日常周转。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应定期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七)各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等项工作。经办工作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规章制度统一经办文书、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基金运行分析、风险控制分析制度,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标准化管理。
(八)工伤认定调查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2%统一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工伤认定调查费开支范围和使用办法由省另行规定。
(九)工伤预防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补助等项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工伤保险储备金有省统一留存、管理。使用储备金应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各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实施办法》及其他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十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专家库建设,指导各设区市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
(十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认定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康复等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照省规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内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实行全省统筹前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范围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扩面征缴保障机制。将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目标纳入省政府考核的约束性指标;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对由于当年基金征缴目标任务未完成造成的同期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担,由于超支造成的同期基金缺口,按照不同情况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收支管理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制定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业务经办管理规程。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必要工作人员,切实加强业务培训、改善办公条件,为省级统筹顺利启动和平稳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三)建设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业务专网,实现软件省级部署、数据省级集中,推动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等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和社会保障卡应用,逐步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直接结算。
(四)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省经办机构要强化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奖惩机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题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地财政部门要增加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纪律,特别是在各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暂付、借支各项费用;在国家和省明确相关规定前,严格控制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等项支出。
(四)除《社会保险法》、《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在实施全省统筹前工伤职工享受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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