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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成平台零工工伤认定“梗阻”,专家建议
作者: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4-08-15 08:31:00 浏览量:

一些在平台上接活的家政工、技术小工因工作受伤后常陷入维权困境

“无劳动关系”成平台零工工伤认定“梗阻”

专家建议,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可与工伤保险并列,让脱离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保障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诸如在平台上找活儿的家政工、技术小工等零工在工伤认定上往往陷入困境。此外,当平台零工干活受伤后,一些平台会以缴纳不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偿。在后续赔偿权责区分上,派单方和平台方往往存在争议。

今年2月,54岁的郭国华在一家大型中介平台接到派单,来业主家打扫房间,擦玻璃时不小心摔伤胯骨,休养治疗3个月后才能正常行走。其间,郭国华的儿子一直在争取工伤赔偿,平台方认为,家政工与其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家在沈阳的派单业主表示,“我与平台方是承揽关系,是平台雇用了郭国华,受伤跟我没关系。”5月8日,郭国华将平台方和派单方共同告上了法庭。

近年来,出现了一批以家政工、技术小工等为代表的规模较大且容易被忽视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多通过提供工作信息、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中介平台提供服务,与消费者直接缔约,职业风险涉及交通事故、摔伤、机械伤等,然而,他们受伤后算不算工伤,是自认倒霉还是该找谁理赔?这些现实问题不时出现在他们面前。

在业主家中摔倒为何难认赔偿

郭国华从事家政服务多年,受工作自主灵活、时间自由等特点吸引,去年开始,她在一个平台上注册接单。一次,她在平台派单的劳动中受伤,她的儿子就申请工伤一事询问平台,得到的回复是“郭国华签署的是《承揽服务协议》,她和平台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在工伤范围”。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诸如网约家政工等平台零工在工伤认定上常常陷入困境。

现实中,平台企业采取的用工形式复杂且多样,包括与劳动者订立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直接用工,通过劳务公司利用外包形式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与其签订承揽协议等用工类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确定、工伤认定等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灵活就业者采取的多平台就业等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劳动模式,加之劳动时间自由,劳动自主性强,没有用人单位严格的现场指挥和监督,劳动报酬直接在消费者支付费用中分成,无法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因此难以纳入工伤保险。

法官在审理郭国华案时表示,虽然平台企业与郭国华通过订立服务协议规避劳动关系,但法院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关系,从实际出发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依法进行判断。首先,平台方对郭国华不进行考勤,也未限制其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对其监督,因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郭国华向派单业主提供一次性劳动服务,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责任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最终,法院酌情确定郭国华承担60%的责任,雇主承担40%的责任。

劳保、赔偿责任该怎么算

除了“不属于劳动关系”成平台零工工伤认定“梗阻”,受伤前的劳动保护责任分属,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分属,往往引发纷争。当平台零工因劳动保护不足而受伤或死亡后,一些平台会以工作场所应由派单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安全保障意识不足等为由,拒绝赔偿。相反,派单方会认为双方不是劳务关系,平台方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的责任。

2023年10月20日,某装修平台承揽了大连一房主的墙角线工程,派单给木工马征,约定工程报酬600元。马征在锯木料时碰到墙壁,电锯瞬间改变方向,锯断其一节手指,送医救治后,被诊断为右食指离断伤。

法庭上,房主、平台该项目负责人互相推诿,认为劳动保护和赔偿责任都不在己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征虽与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平台要求马征统一着装、按时接受培训、刷脸报道、服务被投诉了也会处罚,马征只在该平台接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平台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马征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5月,庞俊辉作为网约厨师,在一次上门服务中操作失误,造成左大腿三度烫伤。平台单位曾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理赔16.5万元。而庞俊辉觉得这些远远不够,作为劳动者,他应享有等同于工伤的相关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实际上,绝大多数平台企业自我定位为“中介信息商”,不与劳动者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即不符合工伤保险必须有劳动关系的要求,只为其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意外险保障情形各异,保障水平有高有低,不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成本负担。”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说,但这种方式的保障水平不足,免赔事由多,且没有长期待遇,并不能有效保障平台零工的职业伤害权益。

探索构建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基于一些地区近些年的实践探索经验,我国应当探索为灵活就业人员构建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孟宇平说,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根源在于灵活就业者不具有对用工方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与用工方的关系更加独立平等,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和保障责任。为适应多元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可面向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人群,与工伤保险并列,让脱离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保障。

孟宇平表示,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可以参照社会保险机制设计。鉴于该制度对于保障规模庞大且仍在持续增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安全的重大作用,可以引入强制原则,按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机制设计。实行政府主导、商业机构参与运作的模式,以提高保险的综合效益。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表示,探索实现政府、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的责任共担模式。政府责任可通过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进行财政补助、提供保费抵扣个税等政策支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调剂、省级统筹”,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综合考虑平台方的劳动规则约束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性,双方均有控制职业风险的能力和义务,因此风险须共担、费用须共筹,用工平台或企业承担有限雇主义务,灵活就业人员承担有限雇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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