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放长假 再就业又遇“连阴雨”
藕断丝连 劳动关系咋认定?
核心提示:职工在因公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后经抢救无效去世。经交管部门认定,车祸中去世的职工在这起车祸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在工伤认定中,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却各执一词,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执不休。
职工因公外出遭遇车祸
2011年10月,在黄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惨烈的车祸,致两死一伤的惨剧发生。
宋风喜就是这场惨剧中的一名死者。
记者了解到,宋风喜是一名长期从事纺织行业的职工,2011年3月,晋州市某纺织品公司招用其工作,双方仅仅口头约定了宋风喜的工作内容,以及公司老板彭某每月向宋风喜支付3500元工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也没有为宋风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惨剧发生前一天的17时左右,彭某找了一辆跃进轻型货车,安排宋风喜随车把货送给买家。
送完货回来,已是凌晨0时25分左右,宋风喜乘坐的这辆用来送货的跃进轻型货车在沿黄石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先是撞到前方一辆重型半挂车的后尾部后导致驾驶失控,货车撞到左侧护栏,宋风喜及司机都受了伤。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交警还没有赶到现场时,另一辆福田重型半挂车刮蹭了其左侧车辆后撞到了这辆跃进轻型货车尾部,最终导致宋风喜及驾驶员的死亡。
经过勘验现场后,交警认定,福田重型半挂车对跃进轻型货车的撞击加重了宋风喜等人的损害程度,最终致其二人死亡。随后,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宋风喜无责任。
是否认定为工伤成争执焦点
这起惨烈的事故造成跃进轻型货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宋风喜经抢救无效死亡。让宋风喜家属更加难以接受的是,事故发生后,彭某仅仅支付了3000元火化费用,就对此事再也不闻不问了。
宋风喜的亲属认为,宋风喜是在送货的过程中遭遇的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作为老板的彭某就应该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供养宋风喜父亲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三个月的工资。但是,宋风喜亲属的这一要求,却遭到了彭某的拒绝。
彭某的理由很简单: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
彭某认为,宋风喜与其原来工作的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宋风喜在其公司工作,主要是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报偿按天给付,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由个人负60%责任,单位负40%责任。从招用宋风喜到发生事故这七个月的时间里,宋风喜有事就来,没事可以回家,并不是全日制职工,因此,属于劳务聘用关系。
另外,彭某还认为,宋风喜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和工作无关,不能算作工伤。
宋风喜的亲属几次找彭某协商无果后,将彭某告上了法庭。一方面,请求法院判令交通事故中双方驾驶人赔偿宋风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42213元;另一方面,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为将来要求工亡关系确认,进而要求彭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三个月的工资等做准备。
遭遇车祸究竟能否认定工伤
“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利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明确劳动关系是首要任务。
王胜利认为,彭某明确承认招用宋风喜的事实,同时,对宋风喜入职时间、在岗期间、从事工种、从事劳动业务范围等用工事实也没有异议。宋风喜为彭某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彭某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宋风喜个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这就表明彭某利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宋风喜进行管理和约束,甚至是经济制裁。另外,宋风喜从事的工作是彭某对外业务的组成部分,彭某以工资的形式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这些都足以认定宋风喜和彭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胜利说。
而对于彭某所坚持的“宋风喜与原单位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说法,王胜利则表示,宋风喜所在原单位明确表示,因市场原因,该公司自2008年8月起,便处于经营性停产状态,公司员工也因经营性停产而放长假,这才导致宋风喜离开原单位再就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王胜利表示,按照上述规定,即便宋风喜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他与彭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不容更改的。
“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此后的工伤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王胜利表示,宋风喜和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得到认定,那么,宋风喜因公外出遭遇车祸,理应认定为工伤,并由彭某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河北工人报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05/28/content_773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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