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在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至今已运行了一个月的时间。据悉,工作站目前已得到广大职工的广泛关注,每天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工作站专职律师张士谦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有多人咨询职工受伤时超过退休年龄应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张律师认为,职工在超过退休年龄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张士谦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将此类案件认定为非工伤。其理由无非是“超过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故此才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呢?
张士谦认为,法律不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他表示,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也表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的。所以,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着可能性。
◆看薪酬如何领取 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张士谦告诉记者,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由于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被返聘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各地实践操作中观点不一,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而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此外,张士谦告诉记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此书中作出结论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因此,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编辑: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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