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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12-06 19:09:00 浏览量:

超标电动车,不再是“非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下称《电摩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标准的核心,是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称之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对于工伤维权,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着特别的意义。
  虽然之前,就有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准的划分,电动车还是一贯被认为非机动车。
  超标电动车的界定,着实为工伤维权带来一定的纠纷。这次《电摩标准》的出台,为超标电动车进行了定性,以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为“机动车”。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因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伤害,无需进行车辆属性鉴定,便可确定“身份”。
  不由想起,浙江宁海的一起工伤认定案,陈雪君上下班途中,因超标的电动车发生事故身亡,曾被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非机动车”为由,被认定为不属工伤。虽然,人民法院依据“机动车定义”,认定不属于非机动车,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但此间经历的种种挫折,还是让我们慨叹法律条文不明确,给维权职工带来的困难。在这一点上,《电摩标准》对工伤认定的影响,不得不说是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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