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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法律关系赔偿下劳动者有选择权吗?
作者:邓慧娟周钰琴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24 18:4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刘某2010年1月到某纺织公司工作,第二年9月,刘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后刘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刘某考虑到肇事车主未参加车辆保险和家庭的实际困难,主动放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2011年11月,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刘某只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9300元。同年底,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2月,刘某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68000元外,还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相当于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计17000元。
争议焦点
刘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放弃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还能否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得到赔付?
仲裁委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266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在交通事故中已赔付的,在工伤待遇中不再重复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刘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既然选择放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也是对他这部分权利的放弃,则该部分债权已终止。因此,刘某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再次要求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是:刘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作了工伤认定和九级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既可以要求交通肇事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虽然刘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放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赔付,但并不等于他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也作出了让步。因此,刘某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仍有重新获取赔偿的权利。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刘某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不能重复赔偿,但刘某至少可以享受一方的赔付,况且《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在后。假如,刘某先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的请求,仲裁委理应支持。本案中,尽管刘某先进行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考虑肇事车主的赔付能力和赔偿金额能否到位,刘某选择到工伤保险待遇中由公司来支付以上三笔费用,合乎情理,也不违法。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只要仲裁委查明刘某上述三笔费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没有得到赔付,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予以支持。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江西省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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