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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65岁受害者也应该计算误工费
作者:皮智勇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25 15:47:00 浏览量:

案例

   张某,今年65岁,曾是政府部门的一名职工,退休后在儿子开的家电城帮忙(售卖家电、看店)。2012年4月3日,张某在从家里前往店里的路上,被一辆机动车撞倒,随后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共花费医疗费9562元,住院15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张某与肇事者协调不成,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肇事者对张某的费用皆予认可,但认为其投保了交强险,张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对张某的其他费用(除误工费)表示认可,但对误工费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经退休,且没有收入来源,不应该计算误工费。

    张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退休,但是身体很好,退休后自己便在儿子的店里帮忙,儿子因此也减少了请一名员工的开支。自己虽然没有从儿子这里拿工资,但自己确实创造了价值。现在因为自己住院,儿子又请了一名员工,每月1500元。所以我方计算误工费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误工费按每月1500元计算。

    笔者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的规定中,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保险公司主张退休后不能计算误工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工费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只要受害者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那受害者在务工时间内所减少的损失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本案中虽然张某65岁,已经退休,但是他依然在工作,他使自己的儿子少请了一名员工,张某的误工费实际上是其儿子在张某受伤期间多支出的费用,所以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这也是对劳动的尊重,对劳动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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