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所谓“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没有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伤,如果单位不给钱,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因为它能解决工伤劳动者的燃眉之急,被公众普遍赞扬为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创性意义。
此前,我国工伤处理程序繁琐冗长。据调查,未参保工人为获得工伤赔偿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两年多,在此时间内,因无力垫付医疗费用,一些工伤劳动者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其健康受损、劳动力部分或全部丧失,甚至失去生命,制造了新的社会问题。
谁知一年来,这个被公众视为维权“利器”的制度,居然陷入执行堪忧的尴尬,成了一张“权利画饼”。
日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调研报告称,大多数城市对该制度宣传不足、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等问题,使得工伤人员申请先行支付待遇的渠道不通畅。190个城市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近九成劳动者不知此新政。
何以至此?
北京义联律师事务所将原因归结为:大多数城市对该制度宣传不足、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等等。笔者看来,深层原因恐怕在于,某些地方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积极,比如普遍担心用人单位规避、逃逸,难以追偿先行支付的资金,造成基金支付风险;再比如担心给劳动者造成“不参保就能享受待遇”的印象……
一个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好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中,因噎废食,实在可惜。毕竟,用人单位规避工伤责任,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滥用该制度等等,仅仅是个别行为;而工伤事故却每天可能都在发生,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救治和生活陷入困境,也并不少见。毕竟,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体现在法律的落实上。
既然目前缺乏将工伤险先行支付制度变现的压力和动力,劳动者可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督促政策的落实。一位网友说得好,“只有公民不断地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变现,而法律也能提供权利的有力救济,法律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最大化”。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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