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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维权,文明向原始的褪变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8 13:02: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此前发表《暴力维权是工伤维权的悲剧》一文,引起共鸣。工伤即时悲剧,暴力维权进行着第二次。且看那些被媒体关注的悲剧。
案例一、张海超“开胸验肺”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其实,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案例二、杨光荣断指难索赔,跳楼身亡。
    杨光荣,南海九江沙头工业园内全美长弓家具厂的一个职工。2012年3月10日,杨光荣操作压刨机械时不慎受伤。杨光荣发生工伤后因索赔难,于2012年5月28日跳楼身亡。
一个家具厂的断指工,跳楼身亡前留下三封遗书。亲属以此认定,厂方一直不给工伤赔偿,逼死了他,因为遗书有写:“你们老爸被他们一骗再骗,让我们打工的无路可走,才走绝路。”
案例三、刘汉黄工伤后索赔难,捅死两人重伤一人。
    刘汉黄,男,贵州人。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第二工业区台资企业展明五金制品厂员工刘汉黄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与该厂台籍总经理林裕腾、副总经理邵正吉、生产经理赖振瑞发生争吵。争执中,刘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成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受重伤。死者均为中国台湾人。
案例四、工伤后老板不按"协议"赔偿了,他自制5只炸弹威胁,被判刑。
    湖南人黄某,在上虞道墟镇一家土工仪器厂打工。一场工伤事故,让他的左手受了伤。黄某工伤后与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因单位不按“协议”履行,为拿到赔偿自制一些爆炸装置威胁单位章某。然而,由于慌乱,点燃的爆炸装置炸伤了自己的右手。他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获刑3年。
    “自杀、自残、报复”无不透漏着“绝望”,是什么使处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这样的绝望。是什么使得这些工伤患者放弃法律途径,不惜以身试法?我们的司法机关、我们的监察部门做了什么?
    工伤维权是体现弱者向强势求权利,向法院求公正的前沿阵地,工伤赔偿法律网通过代理的诸多案件,做一简单总结:
一、劳动部门监管不力,工伤职工由于证据不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要说什么农民工不懂法律、不会收集证据,因为我们面对的更多的是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发工作证、上岗证,没有填写登记表、出勤表,没有工资条、工资卡,我想上述情形,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绝大部分农民工应该是会认同吧。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尤其是司法途径,需要证据,没有了上述证据,无疑法律途径的路被堵死了。
    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首要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督职责,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备有台账;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尽职尽责,农民工工伤维权何愁没有劳动合同,何愁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救助,更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企业老板的积极性不言而喻。
二、无良老板,利用法律欠缺,恶意拖延程序;
     先了解一下职业病维权的程序,对于没有劳动关系证明的职业病患者,首先要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接下来才是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不服,需要进行两次鉴定;再接下来是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是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接下来是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还有再次鉴定;最后才是索赔工伤待遇,同样还需要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一审、二审。
    上述程序,哪怕用人单位每战必败,都有可能进行两年多的时间才能拿到工伤待遇的判决书,再计入执行程序,说工伤维权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一点都不为过。无良老板,往往利用冗长的程序,压制工伤职工协商,使工伤待遇严重缩水。甚至,在工伤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工商登记,为诉讼和执行制造障碍,为达目的,卑鄙手段无所不用。
三、行政、司法腐败,丧失公信力;
    对于弱者向强势索要待遇的过程,类似于一场“战争”。证据无疑是最好的武器,行政、司法机关是这场战争的裁判,裁判丧失公正,对于弱势维权是一场灾难。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进行调查,查明真相,作出判断的过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手中的权力,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根源。用人单位串通这些部门,歪曲事实,将工伤职工置于不利形势的情形太多太多。工伤赔偿法律网遇到一案例,石家庄市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去用人单位调查工伤案件,中午经大摇大摆的被单位请吃请喝,认定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不用想就会知道。不错,狗啃了骨头,都要摇尾巴示好,工伤认定至今近一年时间,还杳无音信,劳动部门作出“案情复杂,中止认定”决定。与此情形,出路何在,暴力?
    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道防线在利益面前,往往形同虚设。不仅如此,我们最近在全国做了几个典型案例,称得上地方上的首案,如:在杭州和江苏睢宁,用人单位少报职工的工资数额,使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严重缩水,职工到法院维权,法院对工伤职工谆谆教导:“违法在我们这个地区是普遍现象,这就是这个地方的法律制度,社会向前发展需要慢慢来,为了这个地方的法律制度,很多时候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了。”再如:石家庄陈金福退休后患职业病,一方面,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方面,起诉单位直接要求职业病待遇,却被要求做工伤认定,皮球踢的那叫个好呀。此案将人社局告到了石家庄中级法院,在开庭后,法院的法官叫我们代理的律师进行了一次“交心”的谈话:“陈金福工伤待遇案,应当给维权一条路可走,职业病应该确定工伤后,才能要求工伤待遇”,然而,判决书却大笔一挥,维持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我们谁都没有看到人社局给法院送了什么好处,但我们谁都从心里认为,谁会想起老百姓总结的那四个字:“官官相护”。
    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让弱者如何相信法院,如何依靠法律,暴力?
    也许暴力是最原始的追求公平的方式,从文明退回原始,让人反思。对于“自杀、自残”者,我们痛惜;软暴力,是无奈,更是抗争;暴力维权,我们不支持,但绝不谴责。
张士谦 王胜利
工伤赔偿法律网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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