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且看“没编制不按工伤处理”的傲慢逻辑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14 08:20:00 浏览量:
    据6月6日《半岛晨报》报道:年仅20岁的国家滑翔伞队队员杨小强在完成一个高难度技术动作时出现失误,结果从百米高空坠落,当120赶到事发地时,杨小强已停止呼吸。一位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向本报透露:“杨小强无国家队编制,应该不能按工伤处理,一般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由本人所在的俱乐部负责。”
《南海网》:无编制不能按工伤处理,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给出具体解读:“目前,国家滑翔伞队归航空一部管,而且是‘非奥’项目,建制不全,国家队队员都是临时选上来的,教练也是聘用的,不是中心的人,所以,从国家队教练到队员都没有具体编制,这次杨小强发生意外,从国家队角度来说应该不能参照工伤处理,中心也没有给他们缴纳五险。除此之外,运动员在日常训练发生意外,其所在的俱乐部应对运动员本人负责。 ”
    我们总结一下国家体育总局“无编制不能按工伤处理”的理由:
一、临时选上来的,没有编制,即“临时工”;
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从上说官方的思维中,“临时工”再次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再现封建等级观念,权力的傲慢。
“临时工”本是上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的产物,且90年代随《劳动法》的出台,早已不复存在的概念,但“临时工”制度给“权力者”“垄断者”培养的养尊处优的观念真可谓源远流长。现今早已处于虚无状态的“临时工”,被赋予了另一项使命——挡箭牌。
     从上述案例看,杨小强获得的荣誉是单位的,付出生命是自找的,这一逻辑再一次将权力者的观念淋漓尽致的体现。
除了“临时工”观念,我们更看到一种强势思维______“一贯违法,即成合法,再成违法的理由”。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只有期限之分。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即为用工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可见,我们国家的立法逻辑是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已经违法了,在这里却反过来,成为了不承担责任冠冕堂皇的理由。
    并非偶然,已是常态。“用人单位违法,执法部门默许,法院纵容。”这一现象数次出现在工伤维权过程中。整个浙江省、江苏睢宁县对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绝大部分未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是按工伤保险缴费的下限(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这一违法现象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长期存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被严重缩水,诉至法院,法院却以维护制度稳定,劝当事人为了制度而牺牲个人利益。
    行政何时能真正执法,法院何时能真正适用法律,中国何时能真正法治?
张士谦
工伤赔偿法律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3480.html
上一篇:原工作单位注销,工伤认定应否受理?
下一篇:确认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