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职工在2011年7月8日遭受了工作伤害,用人单位未给其办理参加工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 5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1)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2)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3)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明确,在该职工不同意放弃部分请求的前提下,他的老板是拒绝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仅拒绝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需取得相关证据如老板拒绝支付的书面意见。对于老板拒绝支付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你朋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负责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向用人单位追偿。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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