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为习惯法律就成了摆设
作者:王胜利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29 10:17:00 浏览量:
违法成为习惯 法律就成了摆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不得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执行。虽然该法明确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间,然而,实施三年以来,能在45日内审结的案件,我至今还没遇到一件,该规定竟成了摆设。
第一、劳动争议案件超期审理,似已成为普遍违法现象,似成了仲裁委员会办案的习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争议案件多,人员少等理由公然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部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竟成了一纸空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最长应在65日内审结。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我代理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在45日内审结的,有的案子甚至超过了6个月。原本是一个好的立法初衷,然而,实践起来却把劳动者害的更惨。一部“良法”竟被执行成了“恶法”。一个个执法机构却公然违法且似成了办案习惯。
第二、当违法成了习惯,又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法律就会成为一种摆设,没有人去遵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却行使着审判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属于行政机关,他们做出裁决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然违法的行为,甚至违法裁判、错判的行为没有有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也助长了这种违法现象的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事项、或者逾期未做出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劳动者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岂不是引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推向法院吗?最终还是苦了劳动者。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将监督和问责机制写入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办案,才是建设法治中国,树立裁判机构权威和公信力,维护法律生命和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否则,违法成了习惯,法律必将成为摆设,社会将成为人治的社会。
王胜利律师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20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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