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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殇”赔偿价值救赎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0-07-30 16:55:00 浏览量:

如今,早已不同于上世纪的“百万民工下珠江”,打工族分散在了几乎所有大小城市的各个角落,工伤事故也如天女散花一般散落开来

  工“殇”赔偿价值救赎

      “明年起,高危行业和企业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以提高近三倍。”7月20日,从国家安监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传来如是消息。

  这对于未来遭受不幸的工人而言,无疑是一大潜在利好—目前实行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不低于20万元”,这一标准将被上调。

  作别“人口红利”时代

  “东西南北中,发财到广东。”这是在上个世纪末广为流传的一个顺口溜,“百万民工下珠江”为长三角的制造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

  不过,随之而来的是对民工的工作环境和生存状态的关注,2005年,《中国青年报》发表过一篇《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道“1998年仅深圳宝安、龙岗两个区,就发生工伤事故1.5万多起,其中工伤的工人有90%以上失去了手臂”。

  “住在集体宿舍,工厂更可以任意掌控他们的劳动时间”,有人认为,珠三角的农民工通常都住工厂宿舍,集体宿舍不仅降低了居住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工人对提高工资的需求,并且工作时间也容易被延长。

  为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机器设备的更新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善也很难得到落实。如此一来,工人一方面要顶着加班延时的劳累,另一方面又要操作陈旧甚至失灵的机器,工伤的发生似乎成了一种必然。

  如今,早已不同于上个世纪的“百万民工下珠江”,打工族不再仅仅奔向珠三角,而分散在了几乎所有大小城市的各个角落,工伤事故也如天女散花一般散落开来。

  “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减少和排除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胡锦涛总书记曾如此强调。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也说过,“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安全生产,说到底是一个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的问题。”

  “民工对于城市发展的贡献无需多言,但我们的城市又给予民工怎么样的回报呢?”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长期从事福利政策和福利服务、农民工问题等研究,她曾花去三年时间,带领上百学生对珠三角五六个城市的工伤情况展开调查,在调查后她就发出这样的质问。

  “民工荒”其实并不是经济危机大背景下的专利,据报道,2003年珠三角再次出现过“技工荒”,2004年珠三角再次出现“民工荒”,2005年珠三角普通工人缺口达到100万……一个个民工怀着致富梦想进入城市,又一个个地黯然离开。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逐步兴起,“人口红利”时代终将作别,如何改善待遇和工作环境,尽量保证工人的用工安全,最终实现发展战略的转型,成了决策者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最长1149天索赔路

  “对于受工伤后如何处理,有38.4%的受访者选择找单位老板私了,选择打官司的为37.2%,直接回家的为13.3%,选择其它途径如无家可回、求助亲人等,为10.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于今年1月29日发布了《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私了”成了农民工解决工伤问题的首选方案,人数近四成。工伤“私了”究竟在向我们诉说什么?

  据该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工伤“私了”在实践中,对受伤农民工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开工伤处理那一套冗长的程序,尽快拿钱看脖。他还介绍说,“私了也存在负面因素,”一方面,“现实中用人单位的绝对强势地位使得劳动者通过私了获得的赔偿会远远低于法定数额”;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会因为选择私了而主动或者被动放弃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认定时效后就无法再去追究单位的责任,”并且还存在着诸如“撤销私了协议”等所产生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尽管如此,调查可见,工伤农民工依然普遍选择私了,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疗的农民工。

  “在一般的工伤情形下,劳动者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长需要1149天!”义联中心在调查中的统计数字如此显示。耗时费力极大地困扰中国工人在工伤官司中的维权。

  “工人的维权之路上,最艰难的是时效认定问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媒体,工伤认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完成,因此,“一拖再拖,就成了某些工厂逃避责任的办法。”工伤者像世界杯赛场上的足球一样,被工厂、医院和各劳动部门踢来踢去,却始终不能被踢进“球门”。因此,在事故之后,“老板的良心便成了惟一的解决途径”,“私了”就成了很多劳工最现实的选择。

  当然,劳动合同是工伤问题的第一个门槛,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就难上加难”。在很多工厂,工人不用签订最基本的用工合同便可上工,这在不正规的工厂尤其明显,而工伤事故高发正是这些不正规的工厂。工人往往忽略这点。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亟待提高,这几乎成了社会的普遍认识。工人在回答“单位有没有给您上工伤保险”这一问题上,仅有17.4%的工伤农民工回答“有”,回答“没有”和“不清楚”的分别为58.5%和24.2%。工伤保险是工伤赔偿之外的另一道“保险”,但从实际状况来看,其效果并不乐观,甚至有些“可悲”。

  “这说明在农民工集中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仍然不容乐观。”黄乐平表示,“尽管国家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稽核工作也常抓不懈,但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置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的生产安全于不顾,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依法赔偿。”

  普通工伤尚在“途”

  “明年1月1日起,高危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其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近日透露。

  举例说,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依此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

  俗话说,“人死不能复活”。虽然工伤死亡的不幸一旦造成,补偿金可以作为一种精神和物质的安慰,并且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但相比之下,如何从根源上避免工伤尤其是工伤致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点上,中央在加大力度,让人欣喜。

  在高危行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势在必行。据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已于7月23日印发。

  实际上,早在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就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并且还按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分类,规定了存储金额的上下限: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规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上限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因为这个规定只适应于高危行业和企业,可以提高其违法成本,所以受益面可能会窄一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说,“但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属于普通工伤,就不适用这个标准。”

  在“民工荒”的背景下,用工单位更应该思考如何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改善恶劣的工作条件,对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这已不仅仅是一种迎合,更是形势的要求,在历史的变迁面前,这种思维转变显得迫在眉睫。

   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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