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是,由于国情所致,劳动力市场暂时供过于求,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上两者的地位严重失衡,面对拥有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维权往往充满了艰辛和无奈。特别是建筑、采矿等领域的农民工工伤事故纠纷,维权道路更是布满了荆棘和坎坷。
一、当前劳动者工伤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伤维权作出了较为全面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维权程序繁琐。工伤案件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确定等必经程序。若劳动者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劳资双方又不能达成和解,工伤索赔还要经过劳动赔偿争议仲裁和民事、行政诉讼等程序,往往一个程序可能又有几次反复,在工伤维权中甚至有经过十几道程序的个案。比较一般人身损害索赔而言,工伤维权增加了较为繁杂的程序规定,给受害劳动者索赔带来了较多障碍。
二是维权周期漫长。按照现行劳动法律制度规定,一件工伤索赔案件,往往需要二至三年劳动者才能获得赔偿。由于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工伤赔偿民事诉讼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这些前置性规定无疑延长了受害劳动者索赔的周期。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知实体处理对其不利,却故意利用工伤维权周期冗长的特点,与劳动者玩起了“持久战”的花招。往往受害劳动者经受不起这种“折腾”,不得不牺牲自已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妥协,有的甚至放弃维权。
三是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由于工伤处理程序繁琐,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不得不向相关部门提出一个又一个的申请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伴随这些申请、诉讼就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由于繁杂的劳动法律制度,作为普通的劳动者无力掌握,只好聘请专业律师代理索赔,受害劳动者又不得不东凑西借律师代理费用。有的民工工伤案件发生在外地,劳动者根本没有经济条件异地奔波,在维权大门前只得望而却步。
四是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比较而言,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不仅在经济上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处于不利境地。特别是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故意伪造虚假证据掩盖事实真相,事故现场其他职工迫于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关系,也不敢冒然作证,使得受害劳动者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面对用人单位的虚假证据,也无法举证辩驳。
五是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大量的工伤事故发生在采矿、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里,且大多数劳动者属农民工,其文化和法律素质较低,不懂得利用专业性、时效性十分强的劳动法律制度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处理工伤纠纷过程中,劳动者在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压制下,往往在无奈中“自愿”签下赔偿协议;有的劳动者不注重法律维权,在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下,甚至因错过时效丧失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必然探求劳动者维权艰辛的根源,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障制度不尽合理。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才是工伤认定的法定单位,面对日渐增多的工伤事故,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因人力物力有限,往往将工伤认定的受理、调查取证工作交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最终才由自已在法定最后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效率难以提高。工伤处理中的一些前置性程序规定,与法律的效率、效益原则也不一致,导致了劳动者维权深陷“讼累”中。
二是工伤保险覆盖面不高。由于近几年劳动保障制度处于改革中,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无法通过国家保险基金解决损失,用人单位往往又推卸责任,不愿或者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把伤残劳动者推向政府和社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劳动用工市场不规范。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活跃了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也更为灵活,同时非法用工现象也在增多,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成为了工伤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的业主,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便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空子,逃避赔偿。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却将双方的劳动关系掩盖为劳务关系,为其推卸责任找到出路,为劳动者维权取证增设障碍,人为地混淆劳动工伤法律适用,这也成为加剧工伤维权艰辛的又一诱因。
四是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力度不够。在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大量的劳动工伤事故发生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往往不主动介入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的处理,在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恣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劳动者无法及时维权。同时,由于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工伤认定以及“一裁二审”中时有错案发生,也造成了劳动者在工伤维权中一波三折步履艰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劳动者工伤维权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否则日积月累,必然加剧了工伤维权矛盾的激化,诱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一)提高劳动者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劳动者的普法力度,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程序复杂,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只有劳动者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具有依法维权意识,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及时合法地解决遭受的损害。
(二)增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守法经营意识,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同时,对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工伤事故,而不能置社会良知不顾,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用人单位往往忽略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作为社会保险部门应加大工伤保险费用征缴力度,用人单位也应积极依法缴纳保险费用,使工伤社会保险机制发挥真正功效。
(四)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队伍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于非法用工和工伤事故处理中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应予以严厉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同时,作为执法人员也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减少错案发生,提高工伤事故的处理效率。
(五)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由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程序繁杂,工伤处理周期漫长、循环诉讼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维权效率,应尽快健全完善工伤处理劳动保障制度,缩短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周期,精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等程序性规定,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建立高效便民的工伤维权新机制。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 转载四川省广安市政府法制办 张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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