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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老工伤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4 15:26:00 浏览量:

        “老工伤”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玻根据原政务院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是由企业自主确定工伤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这一时期的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企业性质的保险。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按照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主要由统筹基金负担。自治区力争从今年起,用一年到两年时间,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结余的乌鲁木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克苏、阿勒泰、哈密、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8个地州市今年年底前,将把“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地州将在2009年年底把“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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