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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国有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4 11:16:00 浏览量:

关于师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师市劳社险发〔2009〕6号
【颁发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9-3-20
1.1998年以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政策规定,应提供企业或有关部门做出的工伤确认材料,或企业发放工伤待遇的凭证;
2.1998年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对企业认定的工伤按"老工伤"纳入统筹程序申报审核。
3.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4.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企业对"老工伤"人员申报前的公示证明,鉴于2007年师市各企业已按程序对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摸底申报,此次统筹工作在摸底基础上由单位报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职工本人提供的材料,对"老工伤"人员身份、工伤事实、受伤部位进行审核。符合纳入条件的,做出《"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对纳入人员立卷建档,实行微机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或者需安置辅助器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办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审核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四)师市社保中心根据《"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确定的项目和时间,办理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五)已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经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伤残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工伤事实进行核实,确属工伤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六)企业或"老工伤"人员向师市社保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应当提交《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工伤旧伤复发审批表》、《辅助器具审批表》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师市社保中心核准后支付。
(七)职工虽有受伤事实,但企业或职工个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因工受伤的原始书面材料或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原始凭证证明其为工伤的,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
四、资金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当年,所需费用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累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务给予补助。此后,各统筹区按照以支定收原则,对不同工伤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不同单位实行差别费率,费率下限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做到应收尽收,以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平稳、正常、有序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职能,成立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工作。
组  长:王以贵
副组长:张鹤林  李广甫  张建国
成  员:张凤云  任晓婷  潘  军  陈  伟  孙四友  赵国丽  苏  倩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张凤云
六、工作要求
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关怀。各部门、各参保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先易后难、分步纳入"的办法,精心安排部署,从2009年起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范围。各单位需在2009年5月15日前,完成老工伤人员材料的上报审核确认工作,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次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与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附件:1.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

2.老工伤工亡人员登记表

3.老工伤人员花名册

4.老工伤工亡人员花名册

5.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

6.老工伤工亡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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