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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7 16:00:00 浏览量:

关于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开发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现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伤残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目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还包括因公因战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仍由原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包括已脱离原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或在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过程中已就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的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是指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目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实施步骤

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满两年后,即可申请将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登记审核从2008年12月10日开始,2009年2月28日结束。用人单位办理完成登记审核后,所纳入老工伤人员待遇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登记结束后,出现符合纳入范围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须在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年审时间按程序申报。基本待遇支付从办理完成登记审核次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将本单位符合纳入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向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关于本单位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申请报告以及《老工伤人员情况汇总表》、《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情况明细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明细表》、《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明细表》。

2、老工伤人员工伤档案和身份证件。其中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卫生部门出具的初次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身份证件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

4、最近三年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财务账表。

5、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资料和近三年医疗费用发生情况。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二)老工伤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已经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继续有效。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用人单位应将经过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老工伤人员信息进行管理并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四、基本待遇项目   

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支付,具体包括:1-10级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程序和待遇调整按现行规定执行。

1-4级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级老工伤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凡已经由社会养老保险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不能改发工伤伤残津贴。

五、组织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老工伤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的确定。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管理信息库,按规定对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和支付。

六、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三)尚未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老工伤人员的工伤时间按工伤发生日(或医疗机构确定职业病时间)确定,不依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划分。

(五)老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发生时间(或职业病确定时间)所对应的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按现行规定计算执行。企业在规定范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单位福利等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后,用人单位仍须按规定给工伤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和社会医疗保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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