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关于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部分工伤待遇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部分工伤待遇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洛阳市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跃介绍,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负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并按有关政策办理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属于本次《通知》的纳入对象,但其中不包括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而且,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洛阳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现仍由该市进行工伤保险管理的用人单位。
至于此次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逐步纳入、分阶段解决的原则,先将部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纳入其中。
具体包括: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所在单位2006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标准执行,但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计发基数。此外,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也在此次调整之列。
为保证新老鉴定标准的统一和新老工伤人员待遇衔接,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将申请鉴定材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确认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审核结论和鉴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核定,并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将有关工伤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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