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资源枯竭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解决全省资源枯竭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解难题促和谐”实践活动9项重点内容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彻底解决资源枯竭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老工伤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大部分资源枯竭矿山在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利用破产经费为1996年9月30日以前因公致残的老工伤人员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尚未发放的,各地要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老工伤人员的申报登记、待遇审核和统计汇总工作,今年12月31日前务必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到位。
二、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破产政策及工伤政策执行。矿山关闭破产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按照上述办法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国家在各矿关闭破产时已核拨了工伤人员的各项费用,本次解决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国家拨付的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破产企业所在集团公司和所在市工伤保险基金分担。
四、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发放资源枯竭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矿山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民生工程,及早部署,狠抓落实,按时完成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登记、发放工作。对于没有按期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体上访的,将追究各地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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