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5-10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个开发(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246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56号)的精神,为保障我市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5—10级伤残(职业病),现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含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伤确认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按照1-4级老工伤人员的确认程序办理。
2. 责权统一。已足额或按期缴纳1-4级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的用人单位,5-10级老工伤人员无偿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纳入统筹程序及相关待遇
1. 已经按规定足额缴纳了1-4级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或者没有1-4级老工伤人员的参保用人单位,将5-10级老工伤人员统一清理造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与用人单位对有关待遇有约定的,约定范围超出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2. 无力一次性缴纳清偿费用、经职能部门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
3. 用人单位未参保、欠缴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清偿费用期间,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四、其它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考核基数。
2. 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发放的待遇退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目标要求
1.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解决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摸清底数,在2010底以前将已参保企业和县(市)、区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1-10级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2.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 认真审核,严格程序,杜绝漏报、虚报、瞒报情况的发生。按照云人社发[2009]246号的有关规定,各经办机构认真填写《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进度表》,于每月10日前报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汇总,昆明市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2日前将汇总表上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附件: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246号)
2.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进度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246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09〕40号)(以下称“40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的精神,为加快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特别是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以老工伤人员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于2009年底以前将60%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10年底以前将统筹地区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鉴于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一次性缴纳清偿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可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2010年12月前分两期缴清。企业第一次缴纳的清偿费用(不少于50%)和财政承担的费用划拨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后,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三、根据人社部“40号文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要费用“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办法。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应清偿的费用全部缴纳(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后,各统筹地区直接将5—10级老工伤人员(不含已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自1997年历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待遇调整后的标准进行清偿。纳入统筹前的费用由企业负责兑现,各统筹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政策规定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民政府文件总体要求,按照我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一集中”、“五统一”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州、市全额集中预算编制管理;统一制度安排、统一能力建设、统一缴费待遇、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系统开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州、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解决好老工伤问题,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六、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审核,严格程序,杜绝漏报、虚报和瞒报情况的发生。请认真填写《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进度表》(附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已完成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的地区将以前纳入的数据上报,无老工伤人员的地区以零数据上报,老工伤统计数据有变化的,在附表“新核准数”一栏中注明。
联系人:姜殿胜
联系电话(传真):0871—7195731
附件: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进度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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