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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昆明市人民政府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13 17:26:00 浏览量: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推进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工作, 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0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部署,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到2010年实现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伤确认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按工伤确认程序进行。

(二)分步纳入。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优先纳入;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企业参统时一并纳入。

(三)责权统一。已足额缴纳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的企业,从缴费到帐次月起老工伤人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足额缴纳清偿费用或不符合纳入范围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仍由企业支付。

三、纳入范围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1-4级伤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因工伤残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二)因患职业病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含1-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四、参保程序

(一)老工伤确认。

1.企业对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结论或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情况)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企业已关闭、破产的,可由母公司、主管部门或同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分中心)统一登记申报确认。

2.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伤确认或伤残等级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母公司、主管部门或同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分中心)统一清理造册,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由相关部门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工伤确认后,由申报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申报核定程序。

1.具备清偿能力的企业,对已经确认或鉴定为1-4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统一清理造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清算费用进行审核后,由企业按规定清偿费用。

2.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其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身份后,按属地原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没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由同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分中心)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其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身份后,按属地原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清算费用进行审核,由申报单位持审核表向同级财政申请相应清偿费用。

五、费用清偿标准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测算清偿费用。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类型企业老工伤人员,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要求,测算5年的清偿费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5年的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参保时,先以参保前12个月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成立时间不足5年的,从工商注册之月起至参保之月止测算工伤保险费;再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清算。

(四)未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83号、云劳社办〔2007〕186号、云劳社发〔2008〕7号、云劳社发〔2009〕2号)等文件规定对老工伤人员待遇进行调整的,清偿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待遇进行测算,纳入统筹前拖欠部分由企业补发给老工伤人员。

六、费用来源

1.未清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所需清偿费用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门(不含财政拨款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和同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筹集;没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清偿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所负担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清偿费用,按规定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2.其他涉及老工伤人员的企业,所需清偿费用由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自筹。

七、待遇支付范围

(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医疗费。

(二)按原领取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备费。

(四)工伤康复治疗费。

(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八、其他

有证据证明企业老工伤人员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高于单位申报数额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清偿费用重新进行测算,责令其补缴清偿费用差额部分,同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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