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人社[2010]48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铜陵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8]246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和对象
本意见所述老工伤人员(含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改制、破产后工伤保险关系仍然存续、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矽肺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待遇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享受。
三、纳入基金统筹管理资金渠道
(一)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资金渠道
1、参保三年以上且足额缴费单位参保前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年度实际费用进行核算,暂按老工伤人员年度费用的50%由工伤基金支付,另50%由参保单位自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运行后,依据全市工伤基金结余的情况以及政策规定,适时作相应的调整。
2、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待用人单位补齐费用后,从次月起续由基金支付。
(二)改制、破产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资金渠道
老工伤人员年度实际费用50%由工伤基金支付,另50%由老工伤人员改制时预留的费用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前,其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须支付完结。
四、相关审核认定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
1、审核对象
2003年12月31日前未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认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
2、审核程序
(1)参保单位(改制、破产单位留守机构)提供受伤害职工的原始工伤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因公受伤害的原始材料、原始治疗记录等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初步审核意见在参保单位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审核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老工伤人员,由所在的参保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国家鉴定标准对申请和委托的老工伤人员进行鉴定,及时下达鉴定结论。
(三)供养亲属资格审核认定
参保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确定其享受待遇的相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亡亲属资格审核认定。
五、相关管理办法
(一)老工伤人员康复就诊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工伤门诊,规范工伤人员康复就诊。工伤人员应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工伤门诊康复就诊,特需赴外地康复就诊的,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为老工伤人员及工亡供养亲属建立基本信息库;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老工伤人员、工亡供养亲属日常管理动态信息库。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老工伤人员工伤门诊管理办法、康复就诊管理办法、转诊转院办法、费用报销办法、监督稽核办法等。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对老工伤人员单位报送的实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费用核算,并予支付。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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