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1年年底前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之内,他们的工伤待遇今后将有保障。
年底“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按照国家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包头市制定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明确 2003年12月31日前的老工伤人员今年年底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包头市是重工业城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比如伤残津贴、护理费等,由企业自行管理和支付,存在工伤事故久拖未决、工伤待遇久拖不付等诸多问题,而且不同企业之间待遇水平差距也很大,特别是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老工伤”职工,他们的工伤待遇没有基本保障,生活非常困难。
资金由企业负担 按比例五年缴清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负担,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各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
缴费标准因伤残等级不同而不同。为减轻企业一次性缴费负担,企业为老工伤人员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按比例分五年缴清,其中2012年缴纳费用总额的40%,2013年缴纳30%,2014-2016年分别缴纳10%。
缴费后次月享受待遇 不参保者将受处罚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并缴费后,次月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后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1-4级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前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统筹管理无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经过鉴定后有级别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发。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老工伤人员参保而未参保,应当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缴费而不缴费的,都要按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受到相应处罚。
来源:包头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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