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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5 11:09:00 浏览量:

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大连市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企业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逐步得到保障,目前仍有部分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为全面推进我大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包括:

(一)19944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或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199451日至200912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同)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根据有关政策,以后逐步纳入统筹管理。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已经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认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老工伤人员身份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初审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受伤后用人单位原始工伤确认手续或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主管部门事故报告批复;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伤残部位确认)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事故发生时首诊就医资料;

(五)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明材料。

三、伤残等级认定

(一)老工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二)对原工伤鉴定结论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鉴定未达到四级的,视同为四级。

四、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采取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费用、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一)筹资办法

1.对于尚未参保且有缴费能力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须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

2.对于经认定没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企业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

3.对于转改制及破产企业和已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筹资标准

1.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5级为5.1万元;6级为4.5万元;7级为3.9万元;8级为3.3万元;9级为2.7万元;10级为2.1万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前领取抚恤金为基数,70岁以下计算10年,70岁以上计算5年,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计算至18周岁;供养亲属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的,计算至40周岁。

五、待遇保障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新发生的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保障:

(一)110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经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1994430日前14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管理时为在职职工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津贴:以该职工纳入统筹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以后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时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以后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五)1994430日前14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时为退休职工的,享受以下待遇:

1.增发退休金:以该职工纳入统筹时的退休金为基数,1级增发20%2级增发15%3级增发10%4级增发5%,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退休金以后按照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时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以后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六、工作步骤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自2011410日开始至2011121日结束。共分以下3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410日至420日)。

1、转发上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

2、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相关情况,明确工作方法步骤。

3、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各阶段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420日至121日)。

1、召开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推进工作会议,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430日前,有关部门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所属企业(含转改制及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符合纳入统筹管理条件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登记录入等相关手续,确认伤残等级和部位,建立工伤保险档案,按照本方案规定确定资金筹集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老工伤人员资金筹集计划。

4、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资金筹集计划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5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社局确认意见,核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并予发放到位。

(三)总结上报阶段(121日至1231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撰写总结报告。

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监察局分别将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成立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八、职责分工

市人社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审核确认全市老工伤人员;编制审核资金筹集计划;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有关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待遇核定和保障工作;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汇总、分析工作情况并编写工作总结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资金筹集计划。

市国资委负责汇总出资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并报送市人社局。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含转改制及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并报送市人社局。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及待遇保障情况。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有关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

九、工作要求

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全力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实现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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