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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0-27 19:34: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眉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要求
 按照《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安排,2011年4月底前,要将全市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眉山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人员范围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为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落实,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支持,结合省上要求和我市实际,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进行落实和筹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区县,要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区县,可以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法加以解决;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市上将利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落实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各区县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区县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区县政府要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计制度,于每月3日前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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