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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7-07 21:44:00 浏览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  国资委  省监察厅)

根据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单位)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资金筹集

各统筹地区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可在其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外,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任务重、统筹负担有资金缺口的市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具体筹集资金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对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待遇项目,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分年度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老工伤纳入费用(在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同时);已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调剂后的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各统筹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的,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资金分配办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统筹地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任务和负担困难程度等情况分配。

(三)资金到位时间。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统筹地区(单位)。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应及时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拨付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补助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拨付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5月,各统筹地区(单位)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订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及资金筹集办法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备案。

(二)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2011年11月底前,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各统筹地区(单位)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及统筹地区政府投入资金数等情况(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省和本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要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具体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以不低于纳入统筹地区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统筹地区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

(二)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关于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的通知》(晋医险〔2011〕4号)要求和统一格式,省、市、县要分别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二是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关于报送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通知》(晋医险〔2011〕3号)要求,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三是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各市要抓住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的机遇,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强化省级调剂功能,积极探索,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六、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牛仁亮副省长为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监察厅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确认、鉴定、审核纳入等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尽快帮助监管的企业为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省监察厅全程参与,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将与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签订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到位,企业老工伤人员按时纳入。

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紧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七、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及各市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区,省财政将视情况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数或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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