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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29 11:14:00 浏览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推进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0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1年上半年完成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二、统筹范围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或鉴定为工伤的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1—4级工伤职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或者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将已一次性领取的工伤待遇全额退回当地财政后,按照本实施意见清算纳入统筹。拒不全额退回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视为自动放弃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权利;其余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三、统筹原则

  (一)尊重历史。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据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老工伤人员,视同5—10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

  (二)分步纳入。国有企业(含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优先纳入;集体企业(含关闭破产、改制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企业参保时一并纳入。

  (三)权责统一。企业第一次缴纳清偿费用和财政承担的费用划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后,从缴费到账次月起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缴纳清偿费用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相关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

  四、参保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

  本实施意见实行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组织申报企业老工伤人员,从发布公告之日起半年内申报工作结束,逾期未申报的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亲属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权利。

  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结论或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执行工伤待遇调整政策情况。

  符合统筹条件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由企业统一登记造册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企业已关闭破产、改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申报。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申报核定,纳入统筹。

  1、具备清偿能力的企业,由企业把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统一登记造册,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清偿费用审核后,企业按规定清偿费用。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确认其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身份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清偿费用进行审核后,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五、清偿费用标准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前月人均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5年;旧伤复发、职业病医疗费以纳入统筹前统筹地区上年度参保工伤职工人均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为基数清算5年。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以上5项待遇支付费用标准清算10年。

  (二)主体完全消失的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清算纳入统筹:

  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人均医疗费为基数清算10年;生活护理费依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算10年;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清算10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纳入统筹前月人均实际领取水平为基数清算10年;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已领取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10年的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平均水平是指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12个月平均领取水平,不足12个月的按实领月数平均计算。

  (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未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83号)、(云劳社办〔2007〕186号)、(云劳社发〔2008〕7号)、(云劳社发〔2009〕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334 号)、(云人社发〔2010〕342 号)等文件调整老工伤人员待遇的,纳入统筹时按照调整待遇后的标准进行清算。

  六、费用来源

  (一)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清偿费用由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市财政将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次月起其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所需清偿费用,由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不含行政主管部门)自筹。

  (二)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应当一次性缴纳清偿费用,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其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一次性缴纳清偿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可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两期缴纳,企业第一次缴纳清偿费用不得少于50%。

  (三)2011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缴清1—4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清偿费用后,5—10级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即5—10级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不缴纳清偿费用。

  七、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以下范围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医疗费。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三)按原领取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工伤康复治疗费。

  (六)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企业老工伤人员领取工伤待遇时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老工伤人员确认表、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申报表、清偿费用名册、完费证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相关确认文件。

  八、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材料收集、核对和申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关闭破产(国有改制企业)身份的确认;企业改制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关闭破产企业、改制企业身份确认;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关闭破产企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清偿费用和工作经费。

  本实施意见由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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