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遂宁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遂宁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以下简称《方案》)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市国有企业中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按照《通知》精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通知》规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纳入老工伤人员当期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额的,可以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缴费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①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与移交时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②生活护理费,以清偿时按月发给的护理费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③基本医疗保险费,先以清偿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移交统筹管理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⑤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⑥1—4级工伤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4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遂府发〔2004〕68号)规定,按照清算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进行清算。
(2)五至六级工伤人员
①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②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移交统筹管理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③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④基本医疗保险费,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清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七至十级及其他无伤残鉴定等级的工伤人员
我市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清偿缴纳一定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到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五年清算。
2.落实政府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缴纳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政府安排一定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兑现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1.扎实做好各项经办工作。我市各级人社部门,特别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时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2.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70号)要求,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人社、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计制度,按时上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社保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对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有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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