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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4-02 11:20: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一直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093月启动以来到2010年底,国有及部分集体企业9093名老工伤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 16号)要求,结合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实际,现就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淮南市工伤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1.20114月底前,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2011年底前,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重点

  封闭运行单位淮南矿业集团“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资金筹集

  1.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2.对已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老工伤”人员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规定的,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3.省属企业托管中心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统筹管理。对托管中心用于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预留资金,经审计后,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预留专项资金的,通过其它预留资金渠道解决。

  4.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政策衔接

  1.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2.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待遇项目,仍由企业支付。

  3.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由于其已经没有企业来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这些老工伤人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5.对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6.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力争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7.建立健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长效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随时纳入统筹管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8.封闭运作单位应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老工伤”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纳入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13月底前)

  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国家人社部等四部委、省人社厅等四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实施,并将工作方案报送省四部门。

  (二)组织实施(20113-2011年底)

  1.调查摸底。由人社局牵头组织人员在3月底前完成对淮南矿业集团”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情况调查。基本摸清和掌握集团老工伤人员相关情况,为下步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奠定基础。

  2.督促企业参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政策规定,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积极推进封闭运行单位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力争4月底前将其纳入统筹范围,按规定统一缴费。

  3.”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顺序上按照无保障、已参保企业、其他渠道保障、单位保障顺序进行,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4.定期上报工作进度。从4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向省推进小组办公室上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牵头成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推进小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名单附后),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

     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时上报工作进度;相关经办机构要完善机构设置、充实工作人员,做好封闭运行和未参保企业统筹参保工作;建立老工伤人员台帐,做好统筹管理费用测算和“老工伤”人员纳入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待遇的审核、支付、调整等长期工作,及时支付各项待遇。

     市财政部门应主动向省财政部门进行工作汇报,积极争取政策倾斜和中央、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补助资金;做好封闭运行单位工伤保险资金上缴专户和“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后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今后统筹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省国资监管部门做好省属企业参保缴费和托管中心“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破产改制企业资产变现和清算工作,指导相关企业的留守组织和清算组织做好单位“老工伤”人员的统计上报、纳入申请和职工稳定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省属企业托管中心预留的“老工伤”人员资金费用和封闭运行单位工伤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封闭运行单位要成立“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老工伤”人员稳定工作;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按照时间和工作要求,进行企业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报送等工作,保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平稳进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淮府办[201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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