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现将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原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原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前,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凡与原用人单位或待遇支付机构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申报单位
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和仍由国有、集体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老工伤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申报。
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中老工伤人员,由目前待遇支付机构负责申报。
已移交给社区管理的原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的老工伤人员,由各区退管中心负责汇总申报。
三、申报程序
材料申报单位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本单位或本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告知老工伤人员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确认材料,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工伤退休人员的工伤退休证明材料。
(二)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者相关证明资料;
2、原工伤部位伤残鉴定结论;
3、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工伤资料;
4、最近两年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财务账表。
(三)工亡人员工亡证明材料及其供养亲属身份证件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经本人签字同意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告知单。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均应提供相关纸质报表和电子表格。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为确保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准确,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目前待遇支付机构要做好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二)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重新计发。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目前待遇支付机构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目前待遇支付机构承担。
五、支付项目
各单位应将经过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项目有:
(一)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旧伤复发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旧伤复发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五)旧伤复发医疗费;
(六)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七)康复性治疗的相关费用;
(八)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1~4级伤残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目前待遇支付机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经发现,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目前待遇支付机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用,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各县根据本通知要求,自行同步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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