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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9-20 14:01: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为尊重“老工伤”人员历史贡献,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齐齐哈尔市现将参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

  “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和待遇项目包括: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4级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10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1-10级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1-4级工伤人员经鉴定有护理级别的,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符合政策规定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老工伤”人员确认的材料包括,依据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来认定,并且一定要提供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等相关资料,明确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

 对未鉴定级别和2004年1月1日前已鉴定为1-4级的“老工伤”人员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不包括职业病人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后有伤残级别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鉴定后没有等级的鉴定费用,由企业承担。

 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后的待遇发放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以企业目前伤残人员的档案工资数作为本人工资基数,如有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本人工资基数,根据不同伤残级别,按照相应的比例发放;生活护理费: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根据不同护理级别,按照相应的比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工亡前的档案工资数作为本人工资基数,如有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本人工资基数,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自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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