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 来源:吉水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11 17:46:00 浏览量: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告杨兴国与被告江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原、被告均为化名)
原告杨兴国在被告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中从事砼浇筑工作,由于砂车支撑脚下陷倾斜,导致正在施工作业的原告右脚等多次被天泵软管与弯头相接处压伤。经吉水县人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九级,停工留薪6个月。宏远建筑公司以杨兴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予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杨兴国诉至吉水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该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故宏远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宏远建筑公司支付杨兴国停工留薪期工资25494元。
该案例清晰展现了在特殊用工场景下,即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仍需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责任。这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等领域的用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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