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常州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2〕15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25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2439元,下限不得低于2025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2439元;第二档为3832元;第三档为2299元;第四档为2025元。前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025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488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832元。
五、2012年6月30日前我市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3)。
六、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146元/月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计发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6号)规定执行。
七、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526元。
八、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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