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浮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费率浮动:
(一)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满一年的用人单位;
(二)执行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或工伤保险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的用人单位。
二、费率浮动幅度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收支率核定其费率浮动幅度。
工伤保险收支率是指上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往年欠费)的比例。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工伤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收支率的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每年浮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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