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人社工伤(2011) 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在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统计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11年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浮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费率浮动:
(一)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不少于两年的用人单位;
(二)执行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或工伤保险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的用人单位。
二、费率浮动幅度
(一)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统计期间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费率浮动幅度。
统计期间为:2004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统计期间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往年欠费)的比例。
1. 支缴率小于等于30%,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由1%下浮到0.5%;执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由2%下浮到1%。
2. 支缴率大于60%小于等于90%,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2%;执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2.4%。
3. 支缴率大于90%,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5%;执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3%。
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不符合上述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保持原缴费费率不变。
(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下浮到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3‰。
三、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跨自然年度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数据统计有关事项
(一)工伤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1.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数计算。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含统计期间内支付给用人单位按月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五、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每两年浮动一次。各县(市、区)在确保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完成的基础上,依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浮动费率或调整费率需报经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卫生局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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