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临海市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促进工伤预防,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社会共济作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65号)规定,现就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见附表),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内容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及相对应的费率。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台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确定全市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或向下各浮动二档,浮动第一档标准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20%,浮动第二档标准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一)上浮。费率浮动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 的,实行向上浮动,具体办法为:原按基准费率征收的二、三类行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在100%以上200%以下的,由本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200%的,由本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已上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50%,再上浮一档至上浮二档。
(二)下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由基准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已连续2年按下浮一档缴纳的单位,可下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
2、全年工伤保险费缴纳金额超过1万元的;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A、B、C级的。
(三)已上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少于100%的,其费率可向下回调一个档次。已下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的,其工伤保险费按基准费率缴纳。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费率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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