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无锡市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根据最近下发的人社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建议,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出台了新的《无锡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较之原《无锡市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动:
一是新办法规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三年调整更改为两年,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参加费率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缴费不满两年的(如中断参保),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二是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工伤发生率为零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直接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三是对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种工伤情形不列入用人单位的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职工人身安全,降低费用支出,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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