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补偿基数
从2012年7月1日起,深圳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开始调整,涉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595元/月的标准计算。
一、养老保险
按照深圳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此番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为4595元×60%=2757元,“上限”为4595元×300%=13785元,相比去年的最高标准12615元,上涨了1170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500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二、医疗保险
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757元,“上限”为13785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838元。
住院医疗保险(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595元。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595元。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757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3785元。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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