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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6-5 14:58:00    作者:   我要评论

余姚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余劳社工伤〔2011〕45号
 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合理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统筹区域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7%;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1.5%;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调整为2.5%;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调整为0.3%;高危行业(包括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企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3.0%。
     二、关于费率浮动
     (一)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情况挂钩浮动,每年浮动一次。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浮动后的缴费费率。
     1. 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待遇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如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1%;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1.3%;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1.9%;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2.3%;
     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2.7%;
     收支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3.1%。
     2. 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7%;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2.1%;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2.9%;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不到180%的,上浮到3.3%;
     收支比例为180%(含)以上不到240%的,上浮到3.7%;
     收支比例为240%(含)以上的,上浮到4.1%。
     3.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同一年度内工伤事故发生率大于等于5%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一档费率,事故发生率大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二档费率,依次类推至本行业最高费率(已核定为本行业最高费率的,不再向上浮动)。
     工伤事故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4.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职工职业病伤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10级)的,次年度起执行高危行业的费率,并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和工伤发生率挂钩进行浮动:
     收支比例不到50%的,下浮到1.8%;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下浮到2.4 %;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到3.6%;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到4.2%。
     其中,工伤事故发生率挂钩浮动按上述规定叠加执行。
     5.用人单位执行高危行业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并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实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评价的,两年后,调整为本行业基准费率,并进行相应浮动。
     6.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50%、工伤发生率不到1%,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至0.8%,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至1.4%。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次月起,在原执行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费率,经整改落实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并由安监部门复查合格,凭复查合格意见书,自下一年度起调整为本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三、实施办法
     (一)2011年5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1年6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基准费率,确定相对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自下年度起仍按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正常年度调整执行。
     (二)2011年6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申报资料核定行业类别,确定其对应的缴费费率,并自申报当月起执行;自下一年度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基准费率、上年度收支比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相对应的缴费费率。缴费不满六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继续按基准费率执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每年浮动一次。其中: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自2011年6月1日起在本市统筹区域内试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经发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余劳社工伤〔2004〕6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余姚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2. 余姚市工伤保险费率表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余姚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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