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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5-24 13:28:00    作者:   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近期济宁市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实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费率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在本费率浮动周期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1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60%。据介绍,具体浮动标准分为五档。

 济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后,每年将为事故发生率低、安全生产工作好的企业减少基金征缴1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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