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关于2012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海市关于2012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发〔2011〕109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威海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不再单独公布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负责于年初据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严格审核,不得低于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凡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高于30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47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尚未退休人员,2012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1820元执行。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调整结算。
三、201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1820元执行。待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调整。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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