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人社〔2011〕127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参保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激励和制约机制,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2011—2012年度的工伤保险费再次实行费率浮动。现就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数据统计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费率浮动调整的范围
(一)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两个年度内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加此次费率浮动的调整。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五保合一”正常缴费、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参加此次费率浮动调整。但按厦府[2005]356号文件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部份单独统计,不计入参保单位本次费率浮动统计的指标范围。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满两年的参保单位不参加本次费率浮动。
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在2007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工伤保险的统计考核情况进行费率浮动。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为:
(一)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款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5‰以上,费率向上浮动。其中:(1)2007年实施费率浮动时费率不变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上浮动到120%;(2)2007年费率浮动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上浮动到150%;(3)2007年费率浮动已下浮到80%的,此次单位费率调回至行业基础费率的100%。
(二)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款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以下,费率向下浮动。其中:(1)2007年实施费率浮动时费率不变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下浮动到80%;(2)2007年费率浮动已下浮到80%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下浮动到50%;(3)2007年费率浮动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单位费率调回至行业基础费的100%。
(三)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费基金的支出款在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至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至4.5‰之间的,仍维持2007年费率浮动后的费率不变。
工伤保险费率表中的一类行业(费率0.5%)不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三、数据统计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2009—2010两个年度统计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止。
(二)参保单位的参保总人数以统计期间24个月的月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参保单位达到伤残等级人数以统计期间内发生待遇理赔的、达到伤残等级的人数计算。
(四)因2009—2010年度工伤保险费实行减半征缴,因此参保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缴费总数应当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的2倍计算。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额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数计算。其中应包括在统计期间内补助支付给参保单位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历年发生的工伤定期待遇。
四、工作分工及其他事项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各项数据的统计,拟定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的调整并形成汇总报表,并在6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审核后,送地税机关实施。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理解和掌握费率浮动的政策和文件内容,负责做好对本辖区参保单位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应将浮动费率调整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告,并以汇总报表、光盘等形式备存。
(三)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统计情况及调整结果查询,可凭单位社保代码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xmhrss.gov.cn网上查询或12333电话查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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