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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10 11:20:00 浏览量:

上饶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饶人社字[2010]6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13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院,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因工作遭受工伤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四)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执行中标价格;
(七)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工伤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工伤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规划,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按照择优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全市统一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审批一次。
第六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未续签的,暂停定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业务。
第七条 定点医院承担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服务的职责。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院应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伤保险管理人员。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工伤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开设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工伤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用药范围按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治疗费用收据应单独开列计算,对住院治疗的职工应开具每日治疗清单,并在收据和清单上加盖工伤治疗印章。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工伤职工开大处方,不得开治疗非工伤病部位的药品,不得按患者要求开药或做不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将视情节对其作出警告、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第十四条 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遇情况紧急,须先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待病情相对稳定后,须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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